东南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
共青团东南大学委员会以校团字〔2017〕49号印发《东南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学生对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须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及证明材料。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经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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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青 团 东 南 大 学 委 员 会
校团字〔2017〕49 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校区团委、各学院团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精神,修订的《东南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经校学生
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
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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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条例》、《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东南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条例》、《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
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
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并
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所提申诉请求进行审查。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处理委员
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办公室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申诉事件
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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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学生对于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有异议,须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申诉的范围:
(一) 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
籍等行政处分;
(二) 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
(三) 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
其它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
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身份证明材料、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等相应
证明材料。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 申诉的诉请内容、目的、事实和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区别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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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①学生申诉不在本办法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②学生未提交书面申诉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交的书面申请
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的;③学生未在本
办法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诉书的;④学生撤回申诉后以相同理由再
次申诉的。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
书后立即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书后的 15 日内作出
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如延长申诉处理程序,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
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决议机关或机构
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
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
同理由再次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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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
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
诉。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共青团东南大学委员会
2017 年 9 月 8 日
(主动公开)
抄送: 各党工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共青团东南大学委员会 2017 年 9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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