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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健雄学院·学籍教务·· 2026-08-01AI 评分64

东南大学教务处印发《全日制本科学生公派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公派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AI 导读

东南大学教务处以校机教〔2025〕46号印发修订办法,明确全日制本科生公派交流学习课程的学分认定范围、规则和流程。交流前,学生须在“本科生国际交流学习管理系统”提交课程修读计划并由学院审核,抵达对方高校(或机构)一个月内可申请调整。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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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南 大 学 教 务 处

校机教〔2025〕46 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公派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胜任力的卓越领军人才,鼓

励我校优秀本科生赴国(境)外一流大学学习交流,进一步

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公派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课程的学

分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教务处

2025 年 6 月 8 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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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公派交流学习

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为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胜任力的卓越领军人才,鼓

励我校优秀本科生赴国(境)外一流大学学习交流,进一步

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公派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课程的学

分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认定范围

第一条 学生根据校(院)际合作交流学习协议和交流学

习项目要求,由我校派出到合作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

或经所在学院同意自行联系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

流学习,可申请对修读课程进行学分认定。

第二条 非课程类交流项目,由学生所在学院同拟认定课

程的开课学院协商,参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学生学分认定须在本科在校学习期间提出申请。

第四条 不得申请认定已修读或已认定的校内课程。

第二章 认定规则

第五条 学生在交流前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提供对方高校

(或机构)对应专业的培养计划及课程说明,学院根据对方

高校(或机构)的专业培养计划及课程说明,对照本专业培

养方案,指导学生制定修读计划。学生在“本科生国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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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管理系统”提交课程修读计划,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

审核通过的修读计划是交流学习结束后进行课程学分认定的

依据之一。

第六条 学生在抵达对方高校(或机构)一个月内可申请

对原修读计划进行调整,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修

读计划如未经学院审核,所修课程将不予学分认定。

第七条 学生在对方高校(或机构)选课应参照校内专业

培养方案,尽量选择与对应学年学期培养方案内课程相近的

外方课程,每学期应至少完成对应我校培养方案不少于 15 学

分的课程学习(毕业班除外)。

第八条 学分认定原则上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

即理论课 16 学时记 1 个学分,实验实践类课程 32 学时记 1

个学分或 1.5 周记 1 个学分。

第九条 学生在对方高校(或机构)所修成绩“及格”(“通

过”)及以上的课程方可申请学分认定,成绩“不及格”(“未

通过”)的课程不予认定。“及格”(“通过”)标准以对方高校

(或机构)的标准为准。

第十条 本着鼓励交流、弹性认定的原则,在对方高校(或

机构)所修课程与我校专业培养方案内课程相同或相近的,

可认定校内课程学分。课程学分认定方案由学生所在学院和

拟认定课程的开课学院共同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原

则上对方高校(或机构)课程的学分、学时要求不低于拟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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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校内课程的学分、学时要求。若对方高校(或机构)课程

的学分低于校内课程的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协

商研判,确认可否进行认定,或者由对方高校(或机构)内

容相近的多门课程认定校内的 1 门课程。

第十一条 在对方高校(或机构)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按照《东南大学本科生出国(境)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

定(修订)》执行。

第十二条 若对方高校(或机构)无体育课程,体育 V、

体育 VI 的学分认定参照《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体育教学

及考核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无法通过学分认定完成的校内培养方案

中的课程,须交流结束后回校补修。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十四条 学生交流期满收到外方成绩单后,由本人在

“本科生国际交流学习管理系统”提交学分转换申请和外方

电子版成绩单。学分转换申请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

或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课程要求和学分认定规则进

行审核。

第十五条 审核完成后,学生可在“本科生国际交流学习

管理系统”导出并打印《东南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学分

转换申请表》(以下简称“学分转换申请表”),由分管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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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副院长或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签字、学院盖章。

“学分转换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学生本人保存,一份

提交所在学院存档,一份提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须向教务处提交纸质版签字盖章的“学分

转换申请表”和外方成绩单复印件。

第十七条 办理时间:原则上学生在交流结束后的长学期

第 8 周前提交系统申请和纸质材料,材料交齐后教务处一周

内完成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将退回修改。学分认定须一

次性办理完成,认定后不得修改变动。

第四章 成绩记载和存档

第十八条 学分认定完成后,学生成绩单上显示出国(境)

交流时间、对方高校(或机构)名称、在对方高校(或机构)

修读课程的课程名称、学分、成绩。学分认定的课程不参与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九条 “学分转换申请表”、外方成绩单原件等申请

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学生毕业时送交档案馆保存。“学

分转换申请表”、外方成绩单复印件由教务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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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课程学分认定须保证提交材料真实

有效。申请学分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

学分认定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东南大

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校机教

【2017】112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南大学教务处 2025 年 6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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