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 27号)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 27号)规定中央行政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与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及性能要求。设备应具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家具须简朴实用,不得配置高端设备、豪华家具或使用名贵木材。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驻外机构另行制定配置标准。
- 1 -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
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
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
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
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
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
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
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
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
- 2 -
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
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
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
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
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
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
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
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
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
面的规定。
第六条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
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
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
素,适时调整。
- 3 -
第八条 中央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
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
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
备、家具的配置。
第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
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
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驻外机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
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标准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
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
号)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
行)》(财行〔2011〕78 号)同时废止。
附 1: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附 2: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 4 -
附 1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数量上限(台)
价格
上限
(元)
最低使
用年限
(年)
性能
要求
台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
作系统软件)
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涉
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
的 150%;非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
内实有人数的 100%。
5,000 6
按照《中
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
采购法》
的规定,
配置具有
较强安全
性、稳定
性、兼容
性,且能
耗低、维
修便利的
设备,不
得配置高
端设备
便携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
作系统软件)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50%。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
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7,000 6
打
印
机
A
4
黑白 单位 A3 和 A4 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
数的 8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 A3 或 A4 打
印机。其中, A3 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
人数的 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
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
置,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3%计算。
1,200
6
彩色 2,000
A
3
黑白 7,600 6
彩色 15,000 6
票据
打印机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3,000 6
复印机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 100 人以内的单位,每 20 人可以配置 1
台复印机,不足 20 人的按 20 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单位,超出 100 人的部分每 30 人可以配置 1
台复印机,不足 30 人的按 30 人计算。
35,000
6 年或
复印 30
万张纸
一体机/传真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30%计算 3,000 6
扫描仪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5%计算 4,000 6
碎纸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5%计算 1,000 6
投影仪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 100 人以内的单位,每 20 人可以配置 1
台投影仪,不足 20 人的按 20 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单位,超出 100 人的部分每 30 人可以配置 1
台投影仪,不足 30 人的按 30 人计算。
10,000 6
注: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台设备的价格。
- 5 -
附 2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数量上限(套、件、组) 价格上限(元) 最低使用
年限(年)
性能
要求
办公桌
1 套/人
司局级:4,500;
处级及以下:3,000
15
充分考
虑办公
布局,符
合简朴
实用、经
典耐用
要求,不
得配置
豪华家
具,不得
使用名
贵木材
办公椅 司局级:1,500;
处级及以下:800
沙发
三人沙发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处级及以下
办公室可以配置 1 个三人沙发或 2
个单人沙发,司局级办公室可以配置
1 个三人沙发和 2 个单人沙发
3,000
15
单人沙发 1,500
茶几
大茶几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
选择配置 1 个大茶几或者 1 个小茶几
1,000
15
小茶几 800
桌前椅 1 个/办公室 800 15
书柜
司局级:2 组/人 2,000 15
处级及以下:1 组/人 1,200 15
文件柜 1 组/人 司局级:2,000;
处级及以下:1,000 20
更衣柜 1 组/办公室 司局级:2,000;
处级及以下:1,000 15
保密柜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3,000 20
茶水柜 1 组/办公室 1,500 20
会议桌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会议室使用面积在
50(含)平方米以下:
1600 元/平方米;
50-100(含)平方米:
1200 元/平方米;
100 平方米以上:
1000 元/平方米
20
会议椅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800 15
备注 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
来源:资产管理处·政策法规 · zcc.se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