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东南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东南大学校级学生社团,各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参照执行。社团成立须有20名以上本校全日制在读学生联合发起,实行年审制度,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活动须经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和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批准。
东南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东南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深化
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支持和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
指导并推动社团成员在活动实践中锻炼成长,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东南大学学生社团是由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根
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
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东南大学学生社
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
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三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 20 名以上本校全日制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
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
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
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
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
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
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 1 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
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
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
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
(二)社团所有联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
(三)指导教师确认书;
(四)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
(五)社团章程草案;
(六)学校根据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性质及特点要求提
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
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
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
规情况等。《东南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台账》是学生社团各项工
作的重要考评依据,作为学生社团年审工作的主要审核内容。
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
适当的表彰奖励。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将视具体情况提出
整改意见或予以注销。
第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
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 20 人的;
(三)未按照年审规定按时审核的;
(四)年审不合格直接予以注销或整改无效的;
(五)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六)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七)涉及宗教文化的;
(八)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九)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十)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
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一)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
活动的;
(十二)存在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之行为的;
(十三)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社团注销同时须注销已申请使用的各平台新媒体账号。
第七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
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
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
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
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八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
任何活动。已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
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
生社团由国际合作处统筹负责,海外教育学院、党委学生工
作部门、团委等协同配合。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九条 所有学生社团的成员须为东南大学具有正式学
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
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
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
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等问
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积极参加社团的相关活
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 2 个学生社团。
第十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学生社团全
体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
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
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
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一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
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
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学生社团负责人学习成绩综
合排名原则上不得低于所在班级前 50%,且无课业不及格情
况;每年须参与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不少于三
次。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
分支机构,须经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党委学生工作
部门批准。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
章程广泛开展健康向上的社团活动。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
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和学生社团管理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
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
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
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
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
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学生社团开展线上宣传、
发布各类信息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
务指导单位和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活
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
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并
对社团提出限期整改或予以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南大学校级学生社团,各学
院学生社团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学
生社团建设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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