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新型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东南大学于2017年5月31日以校发„2017‟152号印发《东南大学新型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机构分为学科交叉型、国际合作型、国防军工型三类,由院(系)申请,科研院(社会科学处)组织论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领域分别由科研院、社会科学处协调,年度检查每年一次、全面评估每两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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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17‟152 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新型科研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根据国家、省部有关文件和《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特制定《东南大学新型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2017 年 5 月 31 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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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新型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学校的多学科交叉、国际合作和国防军工科
研加速发展,切实推行“行政虚体、学术实体”的新型科研机构
建设理念,根据国家、省部有关文件和《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
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科研机构的建立依托东南大学科研与人才优
势,结合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的需要,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并重,广泛开展科学研究、产业推进和人才培养的立体化合作,
打造高端引领、柔性互动的科研载体,大力培育和发展国际一流
新型科研机构。
第二章 新型科研机构的设置
第三条 新型科研机构是东南大学设立的科研载体,依据其成
立性质的偏重,分为学科交叉型、国际合作型、国防军工型三大
基本类别。
学科交叉型科研机构是为了整合校内多学科资源而设立的科
研机构,旨在推动院、系、学科之间的融合交流,提升综合研究
水平和核心竞争力,鼓励积极参与国家重大项目研究,引领产业
规划和社会发展。
国际合作型科研机构是为了吸引全球高端人才,打造具有鲜
明前沿学术研究方向的科研机构,旨在推动高水平学科与世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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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起具有长效机制的合作关系,着眼
于提升学科研究水平,提升创新实力。
国防军工型科研机构是为了响应中央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而
成立的机构,旨在加速提高学校在国家重大安全领域的科研水平
和服务国防重大需求的实力。
第四条 新型研究机构名称:
东南大学☓☓(研究方向名称)研究院(中心)
东南大学☓☓(学者名称)研究院(中心)
东南大学☓☓(合作单位名称)研究院(中心)
第五条 新型科研机构成立应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2.符合学校“双一流”建设总体发展目标;
3.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具有承担国家或地
区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
4.有明确的国内外高水平科研团队合作意向,有明确的人才
引进和互动计划;
5.相关学科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研究基础,
以及围绕研究院建设目标而集聚的研究队伍。
第六条 新型科研机构的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学校的统一领导
和管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新型科研机构分别由科研院
和社会科学处负责协调日常事务。
第七条 新型科研机构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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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院(系)提出申请,科研院(社会科学处)组织论证,形
成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科研
院(社会科学处)呈文,分管科研副校长签发校文批准成立。
第八条 新型科研机构是相对独立的学术机构,不作为独立的
行政机构。
第三章 新型科研机构组织构架与人员管理
第九条 新型科研机构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同行专
家、新型科研机构学术带头人构成。学术委员会聘任由科研院(社
会科学处)呈文,分管科研副校长签发校文,并报人事处备案。
新型科研机构设立院长(主任)一名,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
设立常务副院长一名代行院长(主任)职责,同时设立副院长(副
主任)若干名。院长(主任)人选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聘任由
科研院(社会科学处)呈文,分管科研副校长签发校文;副院长
(副主任)等机构负责人聘任由科研院常务副院长(社会科学处
处长)签发院(处)文,并报人事处备案。
新型科研机构应建立规范的管理章程,刻制校内业务专用印
章。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指导发展规划;
2.审核科研方向;
3.把握重点任务;
4.审议用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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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型研究机构的院长(中心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1.组织制定发展规划;
2.全面负责机构日常运行事务
3.协调与校内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
4.决策新型研究机构重大事项;
5.组织制定新型科研机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新型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组成:国内外高水平学者及
其团队成员,东南大学教师、博士生(后)、硕士研究生,新型科
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的专职和兼职科研人员。
第十三条 新型科研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东南大学专职科
研系列人员管理聘用办法(试行)》招聘专职科研人员,依据学校
相关规定做好聘用、考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 校内原有教师和科研人员经个人申请,按照相关新
型科研机构管理制度采用备忘约定方式柔性进入或退出该机构工
作。
第四章 新型科研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科研机构必须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并
接受学校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新型科研机构科研经费的提扣办法,参照学校管理
办法执行;所提扣的管理费包括学校管理费、科研管理基金、相
关院(系)管理费、科研发展基金,其中,院(系)提扣部分暂
仍留存各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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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型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经费的其他管理和经费使
用办法均严格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章 新型科研机构的考核
第十八条 新型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报告与定期评估制度。新型
科研机构每年年终须向科研院(社会科学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科研院(社会科学处)对新型科研机构的管理,主
要通过检查评估的形式进行。每年由科研院(社会科学处)组织一
次年度检查,每两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1.承担的科研任务、科研经费及完成情况;
2.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3.完成的论文、专著及知识产权等情况;
4.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5.学术交流情况;
6.财务运行情况等。
第二十条 对年度检查运行良好的新型科研机构,学校根据具
体情况以运行费等方式予以奖励和支持。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新型科研机构,由科研院(社会科学处)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
并向校长办公会通报情况;对当次评估不合格的新型科研机构,
由科研院(社会科学处)提出整改或撤销建议,并提交校长办公
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新型科研机构根据人事考核要求每年组织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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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人员的考核,对考核不通过的人员依据聘用合同或学校人事管
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型科研机构中校内原有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
研经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等均可计入其原单位,实行双算。
专职科研人员的成果可以由新型科研机构根据人员所属学科或相
关院(系)的贡献度等综合考虑后统计到指定院(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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