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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健雄学院·创新创业·AI 评分74

东南大学印发《东南大学学术成果原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学术〔2026〕10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学术成果原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AI 导读

东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研院和社会科学处于2026年10月23日印发《东南大学学术成果原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以东南大学为通讯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的各类学术成果,教职工、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本科生及其他以东南大学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均须遵守。

正文

—1—

东 南 大 学 学 术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东 南 大 学 科 研 院

东 南 大 学 社 会 科 学 处

校学术〔2026〕10 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学术成果原始数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了落实《东南大学进一步加强学术诚信的工作方案》

(校发〔2026〕176 号),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学校

—2—

学术成果原始数据管理,确保科研活动原始记录的真实性、

完整性、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

年 5 月)、科技部《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 年 12

月)、教育部《关于开展“严查学术不端净化科研生态”专项

行动的通知》(2026 年 7 月)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

制定《东南大学学术成果原始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经校

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东南大学科研院

东南大学社会科学处

2026 年 10 月 23 日

(主动公开)

—3—

东南大学学术成果原始数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东南大学进一步加强学术诚信的工作方

案》(校发〔2026〕176 号),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学

校学术成果原始数据管理,确保科研活动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完

整性、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 年 5 月)、

科技部《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 年 12 月)、教育部

《关于开展“严查学术不端净化科研生态”专项行动的通知》(2026

年 7 月)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东南大学为通讯单位或第一完成单

位公开发表的各类学术成果的原始数据管理。本校教职工、博士

后研究人员、研究生、本科生及其他以东南大学名义从事科研活

动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成果负责人,是指本办法所适用学

术成果的通讯作者、第一作者或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若均

为本校人员的,通讯作者或项目负责人为学术成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原始数据,是指支撑学术成果研究结论

的、在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第一手记录和材料,包括实验记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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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与测量数据、问卷与调查数据、图像与影像资料、仿真与模拟

输出、代码与算法、样本信息、元数据与中间数据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术成果负责人对学术成果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合规性负首要责任,应当:

(一)依据本办法,建立课题组原始数据管理规范,明确数

据采集、记录、存储和归档的具体安排,并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对课题组成员采集的数据开展必要的检查与验证;

(三)在投稿前确认支撑该成果的原始数据已按要求记录保

存与备案;

(四)在学术成果公开发表或研究完成后 30 日内,完成原

始数据的整理归档与妥善管理,并将相关台账交所在院系备案;

(五)在科研项目启动阶段编制数据管理计划;

(六)配合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数据核查、学术不端调查

等工作,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原始数据。

第六条 各院系是本单位原始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

(一)明确分管原始数据管理的院系负责人与管理人员,做

好本单位原始数据归档台账的审核接收、备案管理和配合核查工

作;

(二)为本单位科研人员提供数据管理培训和指导;

(三)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原始数据归档情况的检

查,并向学校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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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和图像数据密集型学科的研究团

队实施重点管理;

(五)发现原始数据管理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并记录,情节

严重的向学校报告。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学校学术成果原始数据管理

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原始数据管理制度,并依本办

法行使原始数据调取查验权。

科研院、社会科学处作为学校学术成果原始数据管理工作的

具体落实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符合各学科特点的实验记录和数据管理实施细

则;

(二)监督各院系原始数据归档备案的执行情况,组织抽查

和专项核查,每学年形成管理情况报告;

(三)协调处理跨院系、跨学科的原始数据管理事务;

(四)建立学校层面原始数据的共享机制;

(五)将原始数据管理情况纳入院系年度科研管理工作成效

评估与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八条 导师对所指导学生产生的学术成果原始数据承担连

带管理责任,应当:

(一)在培养环节关键节点加强对学生原始数据的检查;

(二)对学生拟发表或公开的学术成果原始数据的真实性与

实验可重复性进行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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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学生毕业离校前,确认其已将全部原始数据与科研

资料按规定归档或移交。

第九条 科研人员应及时准确记录研究过程和实验数据,保

证研究记录与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和可溯源性。科研人员因离

职、调离、毕业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应将所参与的研究工作全部

原始数据移交至学术成果负责人或所在院系,并签署数据移交确

认书。学术成果负责人离职且科研项目需转移至新机构的,须经

学校审核数据归属方案,并与新机构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数据保

管责任以及学校在需要时的数据访问权。

第三章 原始数据的采集记录

第十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执行数据采集操作规范,选择适当

的数据采集方法,客观、诚实、完整、准确地采集并记录数据。

原始数据采集过程中应留存采集时间、方法、仪器设备信息、操

作人员等必要记录;不得有选择地记录、使用数据以获得特定结

果。对关键实验和观测,应当进行必要的重复采样或重复实验验

证。对重要的观测指标和实验条件参数,应使用学科领域内公认

的受控词汇或标准术语进行描述,确保数据描述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 对观测和测量数据及仿真模型输出数据进行预处

理或清洗转换的,应采用适当的分析方法和加工处理手段,确保

处理结果全面、客观地反映研究过程和结果,并在研究记录中详

细说明处理方法和过程,中间数据和处理后的数据应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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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术图像进行调整处理的,应遵照相应学科或学术出版单

位的规范,不得变更、模糊、消除或歪曲原始图像所包含的关键

信息,并同时保存原始图像和处理后图像,完整记录处理步骤。

科研人员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工具处理数据或学术

图像的,应在研究记录中如实标注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原始数据采用书面记录的,应选择页码连续、符

合保管要求的实验记录本;实验产生的原始数据、图表、照片等,

应有序粘贴在实验记录本的相应位置并详细标注。更正记录应由

原始记录者进行,不得遮盖原内容,说明更正理由并签字。不得

涂改数据或毁损记录本中的任何部分。不得编造、篡改原始数据,

或将经过人为处理后的数据作为原始数据保存。

采用电子记录的,应与实验记录关联,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

施确保数据及其产生时间等元数据未被人为更改。鼓励使用电子

实验记录本(ELN)、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及其他符合规

范的电子记录系统。

第四章 原始数据的存储归档

第十三条 原始数据存储应符合学校数据安全和档案管理相

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备份和安全保护措施。一般应使用开放标准

格式存储,确保数据在硬件和软件环境变化后仍可访问和解读;

使用专有格式的,应同时保存通用格式副本或提供配套的数据读

取说明。涉及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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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信息中心应向学术成果负责人提供原始数据电子存

储与共享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负责人应在学术成果公开发表或研究完

成后 30 日内,将支撑该成果的原始数据整理归档建立台账,并将

数据台账提交至所在院系备案。归档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数

据、原始图表、研究过程记录、调研材料等成果资料。院系备案

台账应包括但不限于所归档的材料清单、归档时间、存储位置、

保管人员、相关信息变更情况等。

第十五条 学术成果原始数据的保存期限应自成果公开发表

或研究完成之日起不少于 10 年;涉及人体试验、临床医学研究的,

应不少于 20 年;涉及技术秘密的,在保密期限内应持续保存;并

同时满足各类科研主管部门的要求。如有学术诚信案件调查需要

的,保存期限应延长至案件终结。

第十六条 不得在未真实开展研究的情况下通过向第三方付

费等方式获取各类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进行实验、

仿真或数据采集的,应完整保存委托合同、第三方出具的原始实

验记录、模型与数据等。使用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

据库数据的,应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并记录来源信息、许可条款

和使用限制,确保后续使用和共享的合规性。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科研院、社会科学处对各院系原始数据管理情况

开展不定期抽查,重点关注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获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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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及以上学术奖励、在学科顶级期刊发表图像数据密集型论文

等学术团队。鼓励学术成果发表前通过重复实验进行数据验证,

对重大成果可要求开展独立重复实验。

第十八条 在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举报调查、上级主管部门专

项检查、期刊质疑或撤稿调查等情形时,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有权

调取相关原始数据以供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及时

提供完整有效的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

的,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保障科研人员对本人参与的科研项目原始数

据的正当查阅权,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处理相关争议。查

阅非本人产生的原始数据,应以正当理由提出申请,经学校或院

系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向所在院系备案登记并留存查阅记录。涉

及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查阅和使用应遵守相关约定和法律法

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原始数据管理违规: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原始数据归档与台账备案的;

(二)原始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经指出未及时整改的;

(三)伪造、篡改原始数据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销毁、丢弃或带离原始数据的;

(五)拒不配合数据核查与调查,或提供虚假数据、隐匿关

键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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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院系未履行管理和检查职责,导致本单位出现重大原

始数据管理问题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原始数据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纳入科研

诚信档案,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奖评优、考核

绩效、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等的重要参考。涉嫌违纪违法的,移

交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学术成果原始数据

管理,还应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

东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2026 年 10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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