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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研究生院关于《东南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时科研成果署名和认定要求》的补充规定(校研生〔2023〕32 号)
关于《东南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时科研成果署名和认定要求》的补充规定
AI 导读
东南大学研究生院发布补充规定,原则上明确兼职等特殊类型导师指导及参加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的研究生申请学位时科研成果署名要求。对上述研究生,学术论文须由研究生任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东南大学,且东南大学须为学术论文的通信单位之一;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技奖励、国家标准、专利等其他科研成果,研究生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东南大学,东南大学须为该成果的完成单位之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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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研生〔2023〕32 号
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与外校、
科研机构及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经东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
会第十六届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对兼职等特殊类型导师指
导的以及参加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专项的研究生,申请学
位时科研成果署名要求原则上补充如下规定:
1、 研究生须为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东
南大学。东南大学须为学术论文的通信单位之一。
—2—
2、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技奖励、国家标准、专利等其他科
研成果,研究生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东南大学,东南大
学须为该成果的完成单位之一。
3、 除以上补充规定之外,其它要求均按《东南大学研究生
申请学位时科研成果署名与认定要求》(校发【2022】168
号)文件执行。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东南大学研究生院
2023 年 7 月 14 日
(主动公开)
抄送:
东南大学研究生院 2023 年 7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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