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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网·学生管理·· 2023-09-28AI 评分46

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AI 导读

东南大学于2017年7月14日以校发〔2017〕222号印发《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明确研究生入学注册、学制、请假、奖惩、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及证书管理要求。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15〕154号)同时废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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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17〕222 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现对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东南大学研

究生学籍管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2017 年 7 月 14 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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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法治校,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

面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

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应当按规定日期,持录取通知书,携带必要证

明材料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应

当事前向研究生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

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初审,初审合格的

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

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

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应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

进行健康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

指定医院证明,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申请、经研究生指导教

师、所在院(系)及校医院签署意见后,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

理相关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所有费用自理。保留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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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待次年新生入学前三个月由本人提出入学申请,并经学校指

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的,取

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

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复查,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

籍(注:对于在校生,不论何时发现都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

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研究生须按时到校并在各院

(系、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

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

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

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按时注册超过两周

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 制

第六条 研究生学制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从入学起在

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和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生不

超过四年,博士生不超过六年,直博生不超过七年。

第七条 硕士生在培养方案规定学制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

期答辩,期限一般在半年之内。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

署意见并注明延长年限(累计不超过一年),院(系、所)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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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八条 博士生在培养方案规定学制内尚未答辩,可申请延

期答辩,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指导教师签

署意见并注明延长年限(累计不超过二年),院(系、所)同意后,

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申请延期后仍不能按期毕业的,按本规定有关条目

予以退学或结业处理。

第十条 在学制内申请提前答辩者,在校学习时间,2 年学

制的硕士生一般不得少于 1.5 年,2 年以上学制的硕士生一般不得

少于 2 年,博士生一般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考 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培养计划并积极参

加学校或院(系、所)、班级安排的活动。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请病、事假的审核要求:

(一)研究生本人书面提出请病、事假,经研究生指导教师

同意,由各院(系、所)负责人批准。请病、事假两周以内的,

由各院(系、所)备案,请病、事假两周以上的,须报研究生院

备案。

(二)研究生请病假,需凭学校医院证明或经学校医院认可

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研究生请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

准后方为有效。擅自离校的,视为旷课。课程阶段,旷课一天按

实际授课时累计;论文工作阶段,旷课一天按 6 学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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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学期累计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出国请假办理要求: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进行学术交流的申请、审核、

批准程序参照《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办理。

(二)研究生因私出国(旅游、探亲)原则上须安排在寒、

暑假,并在各院(系、所)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研究生病、事假,假期结束应当及时办

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

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精

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表彰与奖励的

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金,授予荣誉称

号等。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

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五种:(1)警告;(2)

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具体规定

见《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

应当在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八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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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转专业、转导师和转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规定详见《东南大学研究

生转专业、转导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

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规定详见《东

南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需休学,由指导教师和院(系、所)

负责人审查同意,经校医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休学。因病休

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

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由指导教师和院(系、

所)负责人审查同意,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休学。一般以一学

期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创业休学的研究生从入学起最长年

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和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生不超过五年,博

士不超过七年,直博生不超过八年。

第二十三条 已婚女研究生应自觉执行国家生育政策,在学

期间生育者,须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不承担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

任何费用。已婚研究生的子女,学校不承担其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

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医疗规定办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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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休学应当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新生或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

后二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向

所属院(系、所)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

究生,须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痊愈诊断证明,审核通过后,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有以下情形者:

1、硕士生在同一学期学位课程考试有二门以上(含二门)

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或有一

门学位课程无故旷考。

2、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

课程无故旷考。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和延

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不按时注册超过两周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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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研能力不能满足学位论文工作要求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

继续学习的;

(八)其他经审查、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之前,应当告知研

究生本人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享受的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退学处理由东南大学学

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给予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

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院(系、所)送达研究生本人,由

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研究生拒绝签收的,院

(系、所)进行留置送达后决定书生效;已离校的,院(系、所)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或者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院

(系、所)和学校可在网络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

告之日起,满 15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决定书生效。

退学决定书生效后,由学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

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东南

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

所)负责人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应在两周内办结离校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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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根据其学习情况发给肄业

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

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

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41 号)第四条

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在研究

生毕业前,由院(系、所)对其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写出

评语,做好毕业鉴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符合毕业条

件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

位证书,详见《东南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

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

要求的全部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

续。逾期不办手续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

研究生,按规定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

第三十八条 肄业、结业研究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结离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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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在规定时间内有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列入推荐就业计划。无

用人单位接收的,学校不负责安排就业,并将户口、档案等关系

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

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向研究生院提供有法定效力

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由学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十条 按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

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学籍,不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

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的,一经发现,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

请并经学校核实后,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

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临床医学长学制学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后的学

籍管理按照本规定办理;港澳台研究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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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参照本规定办理;外国留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按

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学生学历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

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南大学研究

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15〕154 号)同时废止,其他管理规

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抄送: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印发日期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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