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东南大学党委审计委员会的通知
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决定成立东南大学党委审计委员会,统筹协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委员会主任为邬小撑、孙友宏,副主任为金石、高立国,办公室设在审计处。通知文号为东大委〔2026〕64号,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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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东 南 大 学 委 员 会 文件
东 南 大 学
东大委〔2026〕6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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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东南大学党委审计委员会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委,工会、
团委;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
术业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论述
和在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委对
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学校审计工作领导体制,构
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
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独特作用,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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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 号)等文件要求,经学校党委常委
会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东南大学党委审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名
单如下:
主 任:邬小撑 孙友宏
副主任:金 石 高立国
委 员: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党委发展规划与学科
建设部(处、“双一流”建设办)、财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主要负
责人兼任。
附件:东南大学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
东 南 大 学
2026 年 10 月 13 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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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东南大学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更好发挥
内部审计作用,完善学校内部治理,构建学校集中统一、全面覆
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教育部令第 47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东南大学党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
学校党委落实中央精神以及教育部党组要求,依据审计法律法规,
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学校审计领域统筹
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对学校党委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 2 人,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
任;副主任 2 人,由学校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校纪委书记担
任;委员由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党委发展规划与学科建
设部(处、“双一流”建设办)、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
责人担任。
委员会的组成实行席位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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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岗位或职务变动,由接替相应岗位或职务的人员自然递补。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
计委员会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
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落
实审计署、教育部内部审计政策规定,领导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校审计改革方案、政策及重要审计规章制
度;
(三)审定学校审计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和工作
报告、重大审计事项;
(四)审议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及审
计结果的运用;
(五)研究提出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意见;
(六)审议决策学校审计监督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贯彻落实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协调督促
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三)根据学校党委中心工作,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
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提交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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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调推进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整改等
重大事项,统筹完善审计制度建设;
(五)负责建立完善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
(六)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的议事制度。审
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计
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提出建议并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
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可
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名单于会前报审计委员会主任
批准确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
可召开。
第十一条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审计委员会会议采
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
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
逐项表决。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按时到
会,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对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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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落实情况向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
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审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
项的依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
形成,报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分送审计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人员和单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需报学校党委
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南大学党委办公室 2026 年 10 月 13 日印发
来源:审计处·政策法规 · sjc.se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