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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学院·科研通知·· 2021-04-25AI 评分6

东南大学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AI 导读

东南大学印发《东南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全职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学和科研人员(非领导干部)校外兼职。兼职应履行校内审批程序,申报时须提交申报表及邀请函等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或审批;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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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21‟62 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行为,保证学校正

常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鼓励教

学科研人员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的积极性,更好的服务

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南大学

2021 年 4 月 22 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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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行为,保

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

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的积极性,更好

的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

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职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教

学和科研人员(非领导干部)。中层领导干部校外兼职活动,按

《东南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东大委„2017‟

60号)规定执行。校级领导干部校外兼职活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是指教学和科

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以个人名义利用本人的知识

和技能在校外组织机构从事非本职岗位但与本职岗位相关的工

作,且这些工作不便于以成果转化、研究合作、咨询服务等学校

相关合同方式来执行。受学校委派的各项兼职活动,在我校举办

的地方研究院(中心)、异地办学机构(校区)的兼职活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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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校外兼职。与本职岗位无关的工作为第二职

业,不属于校外兼职活动,原则上教职工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第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必须认真履行校内审批程

序,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兼职活动。

第二章 兼职分类与审批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分为以下几类:

(一)公益性学术兼职,指在各类学会、协会、学术性组织

等从事公益性质的学术兼职;

(二)取酬性学术兼职,指在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领取薪

酬的兼职;

(三)社会兼职,指在党政军机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

基金会等各类组织中担任职务,分取酬和不取酬两类;

(四)企业兼职,指在企业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中进行任职或从事经营、担任工作等。

第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兼职活动,应当由本人填写《东

南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兼职申报表》(见附件,可在人事处网站上下

载),并附兼职单位邀请函等相关材料,提交书面申请,按以下程

序办理:

(一)公益性学术兼职和不取酬的社会兼职,经二级单位审

核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二)取酬的学术兼职和取酬的社会兼职,经二级单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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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三)企业兼职,兼职人员需提供详细的兼职情况说明,经

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四)教学科研人员在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

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需经国际合作处审核;涉密

人员兼职须经学校保密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学校人事处,

人事处按照兼职类型审批。

(五)教职工临时性或一次性取酬的学术或社会服务,无需

进行兼职申报。

第三章 兼职管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科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兼

职活动:

(一)工作岗位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因兼职活动

可能导致泄密的;

(二)不认真履行校内岗位职责,近三年考核结果有基本合

格或不合格的;

(三)长病假期间的;

(四)涉嫌违法违纪正在停职接受组织审查或者等待处理

的;

(五)其他按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应在企业任法定代表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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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关键职务、高管职务,

不应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确需到企业兼职并担任上述职务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

同意后,由人事处、科研院进行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校外兼职应当在高质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

和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确因特殊

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需经所在单位批准,占用工作时间每

周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兼职审批实行年审制,一年到期后,各单位要结合

兼职人员本职工作完成情况及从事兼职活动的具体情况,决定是

否同意其继续兼职,如出现因校外兼职影响本职工作质量,或者

占用大量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其他相关原因导致兼职期间教职工

校内年度考核结果出现“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或发现在申

请兼职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从事兼职工作涉嫌违法违纪或给学校

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单位应当撤销或终止已批准的校外兼职申

请。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须如实向所在单位报告兼职中大

的重大经济收益及问题冲突,所在部门领导为其管理第一责任人,

要掌握本部门教学科研人员在外兼职情况,设立专门档案进行管

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可依法依规适度获得合法的校外

兼职报酬。兼职的教学科研人员有义务如实将兼职取酬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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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并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政策,不得侵害国家、学校、校外组织机构和

他人的权益。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从事校外兼职时,不得以单位或

个人名义允许校外单位使用学校名称、徽记、校训或者标志性景

观等标识。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兼职

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职务成果归属及署名、无形资产处臵、

学校声誉、人力、设备、场地等权利义务,依据学校相关制度及

成果转化合同协议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本人及兼职单

位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学生)、仪器设备、资金、场地(包

括教室)、信息等资源。如因特殊原因,兼职人员在校外兼职活

动中使用了学校上述资源,需支付费用,具体费用由兼职人员与

所在单位及相应实验室核定。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

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从事校外兼职时,所涉及的经

济、技术、安全等纠纷,由本人和校外单位负责处理,学校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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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兼职人员如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其所在单位应

当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且学校有权视情况撤销

已批准的校外兼职申请;侵害学校合法权益的,学校有权要求其

赔偿;必要时,视情节轻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及《东南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做好本单位教学

科研人员校外兼职审批、报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若有隐瞒或者弄

虚作假等情形,一经查实,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

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在校外兼职的,应当按

本办法要求补办审批报备手续,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继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学科特

点,制定本单位校外兼职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

解释。

附件:东南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兼职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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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东南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兼职申报表

姓名 职编号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职称

职务

近三年考

核结果

联系电话 是否涉

密人员

是否

涉外兼职

拟兼职单位及职务 兼职类别

兼职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是否使用

学校资源

兼职理由与兼职内

容(可附页)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取酬方式 (A)无报酬。

(B)有报酬: 元/(小时、天、月)

本人承诺

本人已知晓并遵守《东南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

诺切实履行本人的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投入本职工作中,在校外的兼职工作将不

影响本人所承担的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涉外涉密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人事处各留存一份。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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