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原文
电气工程学院·通知公告·· 2022-07-01AI 评分68

东南大学对国家、省级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论文”暂行处理办法

AI 导读

东南大学于2022年6月29日发布国家、省级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论文”暂行处理办法,明确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指导教师的处理措施。办法规定,研究生院应及时将抽检结果通知相关培养单位,培养单位再将抽检结果通知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2年内全部参加校级盲审,经核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学位论文作者学位。

正文

—1—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22‟125 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对国家、省级研究生

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论文”

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是国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科

水平评估等的重要指标,也是学校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配臵研

究生教育资源、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为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体系、适应研究生教育新形势,

根据国家和省级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修订了《东南大学对抽检评

议有不合格意见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处理办法》(校通知„2006‟

—2—

64 号),经 2022 年 6 月 22 日东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六届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2022 年 6 月 29 日

(主动公开)

—3—

东南大学对国家、省级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

“存在问题论文”暂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研究生和指导教师质量意识、加大研

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督力度、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

知》(学位„2014‟5 号)和《省教育评估院关于印发<江苏省硕

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评院„2021‟6 号),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指由国务院教育督

导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教育评估院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

结果中认定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三条 研究生院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通知相关研

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及时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通知

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

第四条 研究生院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和研

究生培养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分管校领导对近 3 年内出现 2 篇及

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质量约谈。

第五条 对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如下处理:

(一)抽检结果发布当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

究生培养单位要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向校学位评定委

—4—

员会汇报整改方案。

(二)提高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和研究

生培养单位校级盲审比例,为期 3 年。

(三)第一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

连续 3 年每年扣减对应研究生培养层次和类型的招生指标数量:

招生数量在 20 人及以下的,扣减 1 个/篇;21-50 人的,扣减 2 个

/篇;51 人及以上的,扣减 3 个/篇。

(四)连续 2 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培养单

位,上述扣减指标数量翻一倍。

(五)对近 3 年出现 3 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

点,设定 3 年的整改期,并列入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候选对象。

整改期内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年均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整改情况,并不得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保证学位

授予质量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该学位授权点。

第六条 对相关指导教师进行如下处理:

(一)抽检结果发布当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

导教师要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向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汇报整改措施。

(二)出现 1 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其

对应研究生培养层次和类型招生资格 2 年;近 5 年累计出现 2 篇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5 年

后重新申请;累计出现 3 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

—5—

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不再接受其指导教师资格申请。

(三)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

生学位论文 2 年内全部参加校级盲审。

第七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经核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学位论文作者学位。对相关指导

教师,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招生资格 3~5 年、取消指导教师资格

等处理措施。

第八条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列入负

面清单,至少 5 年内原则上不得聘请负面清单上的专家参加学位

论文答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东南大学对抽检评议

有不合格意见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处理办法》(校通知„2006‟64

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29 日印发

来源:电气工程学院·通知公告 · ee.se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