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印发《东南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校发„2018‟182号)。校级人文社科科研机构分为基础研究科研机构和应用研究科研机构,须经社科处审核、人文社科科研机构审核专家会审核、主管校长审批,院、系无权设立。机构每年年底须向社科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并填报年度考核表,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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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18‟182 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
人文社科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根据国家、省部有关文件,特制定《东南大学人文社科科研
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2018 年 8 月 27 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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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人文社科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
步推动我校人文社科科研工作的跨越式发展,打造“强精优”、具
有“东大气质”的一流精品文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
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人文社科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人文社科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人文
社科科研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
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
国家和地方的科学研究资源;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
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步升级为国家、
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
第三条 人文社科科研机构设置
校级人文社科科研机构根据研究内容分为:基础研究科研机
构、应用研究科研机构。
1.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具有原创性的基础理论研
究,培养研究生,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研究成果主要以发表高水
平的学术论文、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为主。
2.应用研究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承担国家、省部
级攻关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研究成果以决策咨询等研
究报告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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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人文社科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东南大学 xxx 研究
所(中心)。
第五条 人文社科科研机构主要任务与职能
1.致力于学科建设,探索学科新增长点。
2.推出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
加强我校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评价和管理。
3.面向文化传承创新发展的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以东大特
色、世界一流为核心,提升我校在文化传承创新中的综合实力,
显著增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哲学
社会科学建设的原始创新能力。
4.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学术会议,增
强信息交流,提高知名度。
5.培养硕士生和博士生,为本领域输送人才。
6.承接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项目。
第六条 校级人文社科科研机构设立程序:
1.由拟设立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
署意见后报社科处。如果涉及意识形态或政治敏感问题的,需由
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党委宣传部签署意见后报社科处;如果涉
及境外高校或机构的,需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合作处(港
澳台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社科处。
2.社科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查。
3.人文社科科研机构审核专家会审核,形成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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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管校长审批,由主管校长批准成立。
5.根据主管校长指令,社科处发文。
第七条 人文社科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以优势学科为基础、相关学科为支撑,可以开展意义
重大、方向明确,为学科前沿、经济建设、决策咨询等服务的科
学研究工作,已有明确的、相对稳定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和
任务,有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进行。
申请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
于 10 万 元 ( 其 中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不 少 于 50 % ); 或 年 均
SSCI/AHCI/CSSCI 三大检索文章不少于 8 篇;或年均出版高水平
学术专著不少于 5 部;或近三年获部、省级以上奖励成果 1 项。
申请应用研究类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
于 30 万元;年均 SSCI/AHCI/CSSCI 三大检索文章不少于 8 篇;或
被党和国家省部级以上机构采纳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不少于 3
篇;或近三年获部、省级以上奖励成果 1 项。
2.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高校思
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正确的思想政治和
意识形态导向,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审
查,明确成果评价问责制度。
3. 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国内
有一定影响,且有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和持续培养研究生的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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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学科搭配得当、人员结构合理、以中青年骨干力量
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研究机构负责人
学风正派、讲奉献、讲团结、富有开拓精神并具有组织协调能力,
科研机构的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及研究生的人数应达到一定数量
和比例。
第八条 校级人文社科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1.校级人文社科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以本学科为中心,
以科研项目为纽带,课题组或研究所为基本研究单元。
2.校级人文社科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设所长(主任)1
人,副所长(副主任)1—3 人,下设若干研究所及有关负责人。
研究所(中心)所长(主任)由校内外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担
任。研究所(中心)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负
责研究所(中心)的全面工作。
3.校级人文社科科研机构的组成人员中本校人员不脱离原
所在部、处、院、系的人事、组织关系,不影响承担相应的教学
任务及党政工作。校外兼职人员由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聘任。
4.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不设置本科专业,直接着
眼于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研究生管理工作接受学生学籍所在
院(系)及研究生院的领导,其他业务工作接受社科处管理和领
导。
5.校级人文社科科研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
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盖学校有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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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技术合同专用章,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自负并追究
研究所(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6.校级人文社科科研机构无人员编制,无行政级别,学校不
给经费。
第九条 校级人文社科科研机构的考核办法
1.校级人文社科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社科处递交年终
工作总结及填报年度考核表。社科处根据工作总结和考核表,必
要时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2.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并作
为推荐科研机构升级上报的必要依据;对缺乏竞争实力,争取不
到相应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或管理运行不善,评估不合格的机构,
学校将提出警告,限期一年整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
则由社科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撤消。
3.校级人文社科科研机构出现违背政治问题的将按照中共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学院党委和机构负
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校级人文社科科研机构统一由社科处审核、人文社
科科研机构审核专家会审核、主管校长审批设立,院、系等无权
自行设立人文社科科研机构,否则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社科处审核、人文社科科研机构审核专家会审
核、主管校长批准成立的人文社科科研机构若有需要,可凭批文
到相关部门办理制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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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所有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的科研机构均不得对
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南大学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各党工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
委、办,工会、团委。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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