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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知公告·· 2026-04-09AI 评分47

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实设〔2026〕9号)

校实设〔2026〕9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AI 导读

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印发《东南大学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办法》(校实设〔2026〕9号)。办法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及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管理要求,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在教学、科研活动中涉及实验室污染防治的单位和人员。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东南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办法》(校实设〔2016〕5号)同时废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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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校实设〔2026〕9 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

单位:

为规范我校实验室环境管理,提高实验室污染防治水平,

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维护校园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南

大学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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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6 年 4 月 9 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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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验室环境管理,提高实验室污染

防治水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维护校园生态环境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学校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在教学、科研活动中

涉及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的,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校内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校办企业以及异地校区、校外

实验室等涉及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的,必须遵循国家及属地

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废气是指实验室因使用易挥发

物质而产生的有机、无机废气。实验室废水是指在开展化学实

验的过程中,因容器洗涤、仪器清洗以及沾染物清洗等操作而产

生的废水。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腐蚀

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

特性,或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但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

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包

括液态废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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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是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

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关职责应落实到人,明确“谁使用、

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实现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常态化

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的

校级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地方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制定校级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二)制定校级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对二级单位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

责任单位,党政正职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第一

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对本单位实验室污

染防治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要求;

(二)开展本单位实验室污染防治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对各级检查发现的实验室污染防治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污染防治工作的直接

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学校有关实验室污染防治的相关

规定;

(二)根据实验特点,选择适当的实验室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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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设施设计、运行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实现污染源头控制;

(三)定期对实验室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巡查、维护,确

保设施平稳运行,实验室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开展实验室污染防治教育培

训。

第三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需按照《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

理名录》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建设项目涉及化学、生物实验室的需要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表,P3、P4 生物安全实验室或转基因实验室需要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涉及辐

射的需要按规定另行履行环评手续,进行辐射环境影响专项

评价。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如废气净化装

置、废水处理设施等),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二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建设项目竣工

后,建设单位需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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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验室废气防治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挥

发:使用密闭容器盛装易挥发物质,或储存于试剂柜中;试

剂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加盖、封口;易挥发危险废物包装容器

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等。

第 十 四 条 任 何 可 能 产 生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而 导 致 个 人 曝

露,或产生可燃、可爆炸气体或蒸气而导致积聚的实验,都

需在通风柜内进行,通风柜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通

风柜使用过程中需遵守相关要求,确保使用正常。

第十五条 产生废气的实验室需根据废气特性安装废气

净化装置,确保废气经吸收、处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后排

出。废气净化技术、吸附剂选择、吸附剂更换周期、装置运

行维护等需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通风柜和废气净化装置应在产生废气的实验

前开启,实验结束后应保证废气处理完全再停机。实验室应

定期维护通风柜和废气净化装置,确保装置正常运行。

第五章 实验室废水防治

第十七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废液应按危险废物

收集处理,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废水必须经废水处理设施净化处理,

符合排放标准后方能排放至污水管网,严禁将实验室废水排

入雨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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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于含病原体的实验室废水应当经过消毒处

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六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防治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收集

实验室危险废物按照废弃危险化学品、液态废物和固态

废物进行分类管理。实验室应使用符合相关规范的包装容器

对实验室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不稳定物质必须稳定化处

理后方可收集,不相容的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得投入同一包装

容器内。包装容器外部应在醒目位置粘贴符合规范要求的分

类包装标签,标示内含主要化学成分、数量、联系人等信息。

实验室生物废弃物应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管

理,并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收

集实验室生物废弃物的容器或专用包装袋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暂存

实验室应设立危险废物暂存区。危险废物暂存区应有警

示标志,在地面设置黄色警戒线,并有防遗洒、防渗漏设施

或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区应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气源,

避免日晒、雨淋。实验室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时,应分不同区域。

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随意倾倒、

堆放、丢弃实验室危险废物。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转运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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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危险废物应及时转运至危险废物贮存库。转运实

验室危险废物时,相关人员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

的个人防护装备,规范填写《实验室危废处理登记表》。实验

室生物废弃物应转运至生物废弃物回收点,统一处理。

实验室危险废物需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

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实验室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以及化学、生物实

验室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属于危险废物,需按危险废

物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

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若因违规行为被政府监管部门检查发

现而产生相应后果,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由实验

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东南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办

法》(校实设〔2016〕5 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国

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抄送:

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6 年 4 月 9 日印发

来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知公告 · sbc.se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