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印发《东南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校发〔2025〕96号)
研 |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南大学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印发《东南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适用于按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硕士生、博士生。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涵盖学位授予条件、评审答辩、评定与复核,并同时废止《东南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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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25〕96 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
授予工作,提升学位授予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
订《东南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工作细则》并更名为《东
南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经 2025 年 3 月 12 日东南大
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七届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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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东南大学
2025 年 4 月 9 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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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研究生
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
类及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和博士学位研究生(以
下简称“博士生”)。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申请学位者,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品德良好,在我校接受研究生教育并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
平或者专业水平。
第五条 硕士生和博士生须通过学校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
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满足培养方
案所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
成果答辩,符合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的
科研成果考核标准,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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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
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
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
平: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
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
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
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三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八条 硕士生完成培养环节的各项要求,学位论文或实践
成果经导师(组)审核通过,可向学院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按
有关规定办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手续。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评审人应为相关研究领域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类型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
专业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的评审人还应包含符合上述要求的行业
企业专家。
评审人应就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达到所申请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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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能否答辩出具明确意见并撰写详细评语。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且原则上
应于评审通过后 6 个月内组织答辩。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以下简称“硕
士答委会”)应由至少 3 名相关研究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
具有相应类型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专业学位硕士答委
会还应包含符合上述要求的行业企业专家。
硕士答委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
具有相应类型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答委会另设秘书 1 名,
由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有硕士学位的本校在职教职工
担任。秘书负责做好答辩各阶段的情况记录,不具有表决权。导
师(组)、校外导师所在单位的专家、非全日制研究生和以同等学
力申请硕士学位者本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担任答委会委员。
答辩地点原则上在校内,经审批的特殊情形除外。除涉密等
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组成人员、时间地
点等答辩相关信息应至少提前五日经学院审核通过并予以公示。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至少于答辩前五日送答委会委员审阅。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应按以下程序进
行:
(一)原则上由该学科所属分委会委员宣布答委会组成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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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答委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宣布答辩议程及其他有关
事项;
(三)导师列席并简要介绍硕士生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
健康等情况;
(四)硕士生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及结构、创
新点等方面进行不少于 30 分钟的阐述;
(五)答委会委员提问,硕士生进行答辩;
(六)休会,答委会按以下程序进行评议:
①秘书宣读评阅意见;
②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达到所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
水平或专业水平进行评价;
③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
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
过;
④讨论并形成决议,全体委员签署决议书。
(七)答委会复会,主任委员向硕士生和列席人员宣布答辩
决议和投票结果,会议结束。
第十二条 答委会对未通过答辩或不建议授予学位的论文或
实践成果,应就是否同意硕士生在一年内加以修改、重新答辩一
次作出明确的决议,并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决议经答委会
全体委员签字后报分委会备案。
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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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第四章 博士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博士生完成培养环节的各项要求,学位论文或实
践成果经导师(组)审核通过并通过预答辩,可向学院提交符合
要求的材料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手续。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评审人应为相关研究领
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类型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
家。专业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的评审人还应包含符合上述要求的
行业企业专家。
评审人应就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达到所申请博士学位
的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能否答辩出具明确意见并撰写详细评语。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且原则上
应于评审通过后 6 个月内组织答辩。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以下简称
“博士答委会”)应由至少 5 名相关研究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或具有相应类型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相应类型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
达到五分之三及以上,校、内外专家均不少于 2 名。专业学位博
士答委会还应包含符合上述要求的行业企业专家。
博士答委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
具有相应类型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答委会另设秘书 1 名,
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有博士学位的本校在职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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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秘书负责做好答辩各阶段的情况记录,不具有表决权。导
师(组)、校外导师所在单位的专家、非全日制研究生和以同等学
力申请博士学位者本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担任答委会委员。
答辩地点原则上在校内,经审批的特殊情形除外。除涉密等
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组成人员、时间地
点等答辩相关信息应至少提前五日经学院审核通过并予以公示。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至少于答辩前五日送答委会委员审阅。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应按以下程序进
行:
(一)原则上由该学科所属分委会委员宣布答委会组成人
员;
(二)答委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宣布答辩议程及其他有关
事项;
(三)导师列席并简要介绍博士生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
健康等情况;
(四)博士生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及结构、创
新点等方面进行不少于 50 分钟的阐述;
(五)答委会委员提问,博士生进行答辩;
(六)休会,答委会按以下程序进行评议:
①秘书宣读评阅意见;
②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否达到所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
水平或专业水平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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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
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
过;
④讨论并形成决议,全体委员签署决议书。
(七)答委会复会,主任委员向博士生和列席人员宣布答辩
决议和投票结果,会议结束。
第十七条 答委会对未通过答辩或不建议授予学位的论文或
实践成果,应就是否同意博士生在两年内加以修改、重新答辩一
次作出明确的决议,并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决议经答委会
全体委员签字后报分委会备案。
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
请。
第十八条 博士答委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
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
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
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学位评定与复核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对与学位教育相关事项
进行评定与审议的专门组织,其下设若干分委会。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
构,受其委托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硕士、博士学位评定,依照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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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并满足学位
授予条件后,向所在分委会提交学位申请并附相关申请材料。
(二)各分委会召开会议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议,并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
出席会议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
方为通过。通过者报学位办,未通过者由分委会予以告知。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
审议:
①审核批准分委会通过的硕士学位申请。
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博士学位申请和特殊情形硕士学位
申请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且超过
全体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方为通过。审议通过者授予学位,
未通过者由学位办告知分委会,并由分委会告知未通过者本人。
(四)学位办公布学位授予名单,制发学位证书,并按规定
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在校期间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
处分解除后方可向所在分委会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需另附申请
人的情况说明及学位申请报告、所受到的处分决定、表现证明及
学院意见。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应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通过之日
起 1 年内满足学位授予条件并提交学位申请,且不得超过学校规
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后 1 年;博士生应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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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之日起 2 年内满足学位授予条件并提交学位申请,且不得超
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后 2 年。
学位申请人超过学位申请时限或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
的学位授予条件的,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
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
为。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学位获得者存在应予撤销学位的情形,
依照以下程序撤销学位:
(一)学位办通知分委会对撤销学位的情形进行核查;
(二)分委会开展核查并以会议的形式对该事项进行认真审
议,通知学位获得者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分委会做出是否撤销学位的建议,并报学位办;
(四)学位办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由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作出是否撤销学位的决定;
(五)决定撤销学位的,学位办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学
位信息并宣布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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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
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
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
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学位的决定存在异议的,应于决定作出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学位办提交学位复核的书面申请,详尽说明异议理由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导师书面意见,逾期不再受理。
属于学位复核范围的,学位办受理并通知学位申请人或学位
获得者本人,同时通知分委会对该事项进行复核;不属于学位复
核范围的,学位办向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分委会收到学位复核通知后,应告知学位申请
人或学位获得者本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分委会应以会议的形式对该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并于收到复
核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将复核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学位办。
第二十八条 学位办将复核事项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于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学
位复核事项作出决定。该决定为最终决定。学位办负责将复核决
定告知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本人及分委会。
第二十九条 学位复核事项如涉嫌学术不端,由学位办转交
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学术不端判定,待其作出评判结论后再进入复
核程序。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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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经分委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
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以下国内外卓越人士我校名誉
博士学位:
(一)学术上造诣高深,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具
有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学术地位和声望,在促进我国参与国际学术
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学者和科学家;
(二)在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人类进步事业方面做出重要贡
献,在增进我国对外友好合作、扩大我国国际影响方面做出了长
期、突出贡献的政治家;
(三)在促进国际友好往来和全面合作方面声誉卓著,在繁
荣和发展我国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等事业方面
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社会活动家和知名人士。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境外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学
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还应参
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
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我校与其他学位授予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按照
签订的有关协议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东南大学授予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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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博士学位暂行工作细则》同时废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
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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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5 年 4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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