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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研工部·日常管理·· 2021-09-01AI 评分68

东南大学修订印发《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AI 导读

东南大学于2021年8月23日修订印发《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条例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规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并明确处分期限及对荣誉称号、奖助学金申请资格的影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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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21‟156 号

关于修订印发

《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通知

学校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 2021 年 8 月 11 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修订《东

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18 年 5 月 31 日修订印发版)第十

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删除第二十二条。现将修订后的

《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2021 年 8 月 23 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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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

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

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

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

第四条 违纪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给予

违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在 6 个月内不

具有申请“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及奖助学金的资格;受到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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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察看处分后,在一年内不具有申请“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

及奖助学金的资格。

(二)受违纪处分前申报的“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自

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已受表彰的,情

节严重的可撤销所获荣誉称号。

第六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行为、情节、危

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给予处分。

第七条 行为同时违反两条以上校纪的,或由一个违纪行为

引发另一个违纪行为的,按多个违纪行为处分中较重的处理。

第八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已受过违纪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四)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

作用的;

(五)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为 6 个月,留校

察看的期限为 12 个月,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处

分,在察看期内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察看期满后,经本

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及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

导批准后,可作出解除留校察看决定。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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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校规章制度中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

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策划、组织非

法游行示威,侮辱和诽谤他人,未受到国家有权机关处理的: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组建非法社团或组织活动的,视情节给予通报

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有权机关处理的: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情节,给予

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被处以治

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

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刑罚者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

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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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故意损毁等侵害公私财物的,除追

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二)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或构成刑事

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网络使用规范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危害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有违

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

(一)存在盗用他人 IP 地址、用户帐号,非法入侵他人电

脑、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等任一行为的,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工具,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网络上宣扬、传播、从事有违宪法法律、公共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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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社会公德,或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撰写或转载具

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暴力或反动等内容的文章信

息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等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的:

(一)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

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从事色情活动或嫖娼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持有、吸食、贩买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或者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或其他非

法商业活动,不听劝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恶劣影

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

砸酒瓶、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扰乱课堂、校园、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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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宿舍或校园其他场所违反规定使用违章电器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的;

(五)造成火灾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寻衅滋事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

校规执行公务的;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九)投放异物,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及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转借、盗用、涂改、伪造各类证件及其他证明

文件的:

(一)转借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用、涂改、伪造各种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用、涂改、伪造学历、学位证书的,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

他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或有事故危

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携带、持有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的,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或有造成事故危险的,给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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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 60 学时的(擅自离校

的,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累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校内公共场所携带

播放工具、通讯设备影响公共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场、考试纪律的:

(一)凡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考试作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

(三)凡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纪

行为、作弊行为以及作弊行为严重的认定详见《东南大学学生

考试管理办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

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认定详见《东

南大学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未有规定者的,可参照以上条例给予处

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报批程序及处分材料的管理:

(一)本科生的处分,主管部门为学生处;研究生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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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为研究生院。

(二)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由院(系)

讨论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备案。

(三)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主管部门提

出处理意见,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开除

学籍的处分由校长授权的东南大学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决定。

(四)跨院(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主管部门牵头,相

关院(系)协同处理。

(五)适用第十至第二十三条的,由保卫处协同院(系)

调查,适用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协

同院(系)调查,认定其性质。

(六)处分决定除分别报主管部门备案外,犯有第十至第

二十三条的报保卫处备案,犯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的报教

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其中因政治问题受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七)学生的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书及解除处分决定书归

入本人档案及学校文书档案。学生受处分后应及时通知其家长,

以便配合教育。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

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在 15 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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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学生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进行

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本人

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

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

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处分生效。

第四章 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收

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

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

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

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

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

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决议机构作出决

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复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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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

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其提出的申诉。复查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未作规定的,依照《东南大学学生申诉实

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东南大学非全日制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的违

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中违章电器指《关于限定学生宿舍可使

用电器种类的通知》(校通知„2008‟161 号)中规定的学生

宿舍可使用电器之外的其他电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

条例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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