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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科研成果·· 2026-02-20AI 评分18

法学院王正超:涉个人信息政务数据共享活动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王正超:涉个人信息政务数据共享活动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AI 导读

王正超分析涉个人信息政务数据共享中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共享的平衡问题,提出以比例原则纾解赋权保护与风险评估模式的困境。比例原则可根据行政干预强度、信息敏感程度及个人权益差异,构建差异化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审查基准,并对行政自制形成“再规制”;成果刊于《法学》2026年第2期。

正文

【摘要】《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中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供给不足,政务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难题亟待破解。在既有个人信息保护方案中,赋权保护模式强调“个体自决”,但易陷入刚性保护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困境;风险评估模式依托“行政自制”,却因规范性与约束性缺失而效果不彰。比例原则可为此提供纾解路径:通过差异化的审查强度设置与类型化的审查基准构建,增强权利保护弹性与适应性;以其成熟的规范结构与可操作的审查技术,形成对行政自制的“再规制”;凭借内涵贯通性与视角统合性特质,在两种模式之间发挥协调作用。基于此,可构建比例原则审查基准体系如下:适当性审查依据数据提供与使用行为的行政干预强度差异,设立形式与实质审查基准;必要性审查结合信息敏感程度与行为干预强度,划分合理、审慎与充分审查基准;均衡性审查根据一般与敏感信息所关涉个人权益差异,确立消极与积极审查基准。

【关键词】政务数据共享;个人信息保护;比例原则;审查强度;审查基准;

【文章来源】《法学》2026年第2期

来源:法学院·科研成果 · law.seu.edu.cn